立法院會 3日三讀修正通過,增訂「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」,列為貪污罪被告的公務員若不說明來源可疑財產,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//中央社
台財產來源不明不溯及既往 綠批假陽光

【大紀元4月4日訊】(大紀元記者李怡君綜合報導)立法院院會昨日下午表決通過「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增列「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」。貪汙被告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來源不明時應提出說明,否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不過法案並不溯及既往。對此,要求適用於所有財產異常者的民進黨則批評,這是假陽光的法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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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受外界矚目的「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立法院院會 3日三讀通過,綠營立委抗議並批評此版本修正案,以陽光之名、行包庇之實。//中央社

總統馬英九極力推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,也就是「貪汙治罪條例」中的「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」,昨日完成三讀。

修正通過後的貪汙治罪條例規定,以涉嫌貪汙並列被告的公務員及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1年所得為基準,隔年所得如果增加超過1倍,公務員本身必須說明超過1倍以上的財產來源;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說明、沒有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,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。此外,第10條修正後規定,擴大扣押、沒收的財產範圍,將來源不明財產視為貪汙所得。

對此,主張溯及既往的民進黨批評是假陽光。民進黨團認為,增列溯及既往規定,如發現卸任官員財產來源不明,仍應追究,而且也非交由檢察官全權處理。

原本民進黨團上午舉行記者會要求朝野再以行政院版本協商,1個月內處理。不過最後朝野黨團再緊急協商後,經過表決,最後仍通過國民黨版,未來5萬5千名公務人員,如果被列為貪汙案的被告,又沒辦法清楚交代全家人,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增加財產的來源,依法可以處3年以下徒刑,但是不溯及既往。

成年子女成漏洞? 立委指另有規範

至於外界質疑成年子女未列入規範,立委吳清池表示,沒有把成年子女列入規範,一方面考慮公務員成年子女有自己事業,恐怕父母也無法完全掌握,不過,雖成年子女未列入規範,但可由「行受賄賂罪」處罰,不會造成規範漏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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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東時間: 2009-04-03 12:52:04 PM  【萬年曆】
本文網址﹕http://www.epochtimes.com/b5/9/4/4/n2484487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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